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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工傷賠償標準為2017-2018。衢州市工傷期間工資怎麽算?

工傷職工在停工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的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息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息證明為準。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以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