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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居住證辦理條件

廣州居住證辦理條件如下:

1、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流動人員;

2、在廣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來穗流動人口。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1、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廣州居住證辦理手續如下: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薄、護照、駕駛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等;

2、申請人在具有證件照相資質照相館拍攝的居住證數碼相片回執單上的圖像號;

3、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等;

4、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需提供能夠證明本人或直系親屬自購住房的證明材料申辦居住證,無需判斷居住登記是否滿半年;

5、已繳交社保滿半年的,需提供能夠證明本人繳交社保滿半年的證明材料申辦居住證,無需判斷居住登記是否滿半年;

6、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對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滿半年的,可提供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滿半年的材料申辦居住證。無需判斷居住登記是否滿半年。

辦理材料如下:

1、居住登記回執;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省居住證數字相片采集檢測回執,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辦理的,可不提供省居住證數字相片采集檢測回執;

4、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人才引進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的,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若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