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遊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第壹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遊證、領隊證的導遊、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