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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壹公務員被冤獄四年半。最後的結果是什麽?

四川壹公務員被冤獄4年半,9年後恢復公職,卻打算申請提前退休。

今年57歲的李小川,原本是昌寧縣旅遊文化局的公務員。12年前,因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被以詐騙罪拘留、逮捕、判刑、監禁。與此同時,經過壹系列上訴,李小川於65438年6月+前年10月被宣告無罪。去年4月,他向宜賓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因符合立案條件而被受理。

李小川說,接到工作安置的通知後,他也很高興,但有壹件事讓他很不舒服。他已經工作了40多年,但在恢復公職後,他從壹等職員做起。他計劃在報告完成後繼續研究這個問題。

“昨天組織部跟我說,6月份5438+00先給妳發工資,然後給妳復職。妳的後續賠償還沒有制定出來。他說會爭取在5438+02年6月前給我補上。”

此外,他還打算申請提前退休。“我現在身體不好,走累了,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

除此之外,李小川說他想追究責任,現在正在為此做準備。“當年,那些造成冤假錯案的人應該被繩之以法。不抓到這些人,我是不會放棄的。我提前退休的目的也是為了專心做這件事。”

擴展數據

復雜的經濟糾紛

2006年初,李貴、胡從某房地產公司處購買了位於昌寧縣寧鎮竹都大道三段附近,尚未開發的三處商鋪的土地使用權。然後,通過口頭約定將李貴轉讓給李小川,後者先支付給他5萬元,再以李貴的名義將余款8.32萬元支付給房地產公司。

在上述房地產公司辦理相應手續時,要求周共同建房,後者支付6.8萬元取得壹商鋪的土地使用權。隨後,胡還口頭同意將其購買的三家店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

房地產公司確認李小川有購買意向,但他們沒有支付這三家店鋪的土地使用權款654.38+033.2萬元,所以沒有辦理相應手續。李小川又找到羅賓漢,說他有六家店那麽寬的地,旁邊還有幾塊空地,說妳可以買下來壹起開發,後者同意了。然後,李小川將1店鋪的土地使用權以4.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羅賓漢,羅賓漢實際支付了4萬元。

收受周爆破費65,438+0,000元,後說服其朋友黃學勤合夥買地建房。李小川出具了壹張收據,壹張稱收到robing 104000元購買兩個店鋪的土地使用權,另壹張稱是robing代黃學勤支付的。羅冰聲稱他實際支付了208000元現金,李小川至今否認。

、周兵、、黃雪芹未建房,黃雪芹未支付654.38+004萬元的合建款。次年3月,將其自有店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胡,胡支付13.32萬元。此時,周和羅兵發現沒有零售網點用地,要求退款被拒,矛盾爆發。

2008年7月,李小川被拘留,同年8月被捕。次年8月,昌寧縣法院認定李小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156000元(未執行)並返還給羅兵(未執行)。

李小川不服上訴。2009年6月5438+10月,宜賓中院作出(2009)59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昌寧縣法院於次年3月再次作出判決,刑期改為5年,其余維持不變。

李小川不服上訴。2010年8月,宜賓中院作出(2065 438+00)4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生效後,李小川仍提出上訴,被宜賓中院駁回。

2011 3月10日,長寧縣監察局下發了壹份編號為長監[2011]5號的文件,描述了李小川被開除公職的詳細情況。該文件稱,在土地轉讓過程中,隱瞞了僅取得3個門面土地使用權的事實,將6個門面的土地使用權出售給周、羅等6人,並取得相應款項。案發後拒不退錢,構成詐騙罪,後被判刑。

以李小川“違紀違法”為由,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經長寧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2011長寧縣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給予李小川開除公職處分。

2012,65438年10月30日,李小川獲減刑6個月,12年6月6日釋放。

河北青年報-四川壹公務員被冤獄四年半,正在申請復職。法官道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