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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貪汙受賄立案標準怎麽處理

行為人的行為未達到貪汙受賄的立案標準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