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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遊條例(2017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促進本市旅遊業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行為,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產業。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旅遊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可供遊覽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市內組織的到本市行政區域外遊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進行旅遊規劃、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西安歷史文化特色,堅持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第五條 市旅遊局是本市旅遊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旅遊業實行監督管理。建設、規劃、工商、公安、價格、交通、文化、環保、文物、城市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促進和發展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旅遊業經營者可以成立或者加入旅遊行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第二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旅遊業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提高旅遊景區、景點品位,改善旅遊環境。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城市整體形象宣傳、旅遊公益設施的建設和重大旅遊促進活動的組織等。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旅遊發展的需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和旅遊城市的協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享,實現優勢互補,形成旅遊合作。第十條 市、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際、國內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指導實施,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和大型旅遊活動。第十壹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旅遊經營者依托本市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文物、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產品,實現旅遊產品的品牌化。第十二條 鼓勵外地旅行社組織當地旅遊團隊直接來本市旅遊觀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外地旅行社及其組織的旅遊團隊提供便利。第十三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旅遊統計分析,建立旅遊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相關的旅遊信息。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旅遊咨詢機構和網站,並在公***交通樞紐站點、旅遊集散站、主要旅遊景區、景點設置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旅遊電子商務提供相應的保障和公***服務,鼓勵建立旅遊電子商務平臺,開發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功能,實現網上旅遊交易。第十五條 本市制定公***客運規劃時,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安排公***客運線路和設置站點時,應當兼顧旅遊發展的需要。本市市內旅遊線路規劃,應當納入城市交通線網規劃。本市旅遊線路及其設施的配置,應當與公***客運線路及其設施的配置相協調。第十六條 建立假日旅遊預報制度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假日期間及放假前壹周,通過大眾傳媒逐日向社會發布主要旅遊景區、景點的住宿和交通等旅遊設施接待狀況的信息。相關旅遊區域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旅遊警示信息。第十七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旅遊院校、旅遊專業建設,促進旅遊科研、教學和職業培訓工作,培養旅遊專業人才。第十八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第十九條 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宣傳本市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三章 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