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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東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第三條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遵循政府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設、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規劃、城市園林綠化、水務、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村(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村(居)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活動。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保障市容環境衛生經費,改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逐步提高環衛工人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建部門、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規劃、城市園林綠化、水務、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專項規劃經批準實施後,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修改。第七條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和投訴制度。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舉報或者投訴屬實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舉報,並給予相應獎勵。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誌願行為和公益行動,創造整潔、優美、宜居的城市環境。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引導公民自覺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學生開展市容環境衛生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環境衛生意識。

車站、旅遊景點、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自覺性。

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內容,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縣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書面告知責任人。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江河、灌溉渠及兩岸沿岸水域的環境衛生,由使用者或管理單位負責;

(三)城市道路、橋梁、街巷、公交車站、地下通道、立交橋等公共區域,由縣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

(四)圖書館、公園、綠地、車站等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展覽會、餐館、賓館、商場等場所,由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等的周邊區域。,即負責;

(七)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八)鐵路、公路、壹級公路等線路,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各類攤點、書報亭、商店等。,由操作員設定。

依照前款規定,責任人由所在地的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由上壹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任,並與縣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接受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