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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去臺灣省探親?

祖國大陸居民在臺灣省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辦理婚喪嫁娶,必須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二)祖國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省,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1,身份和戶籍證明;

2.填寫去臺灣省申請表;

3.在職和在校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赴臺灣省的意見;非在職、在校人員提交當地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省的意見;

4.提交與申請相對應的證書。即:落戶必須提交可以在臺灣省落戶的證明;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省內親友關系證明;接受和處分財產,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有關財產合法權利的證明;辦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辦理親友喪事的,應當提交相關信函或者通知;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

應邀赴臺交流(俗稱公務)是指邀請團體或個人赴臺進行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新聞等交流和訪問、考察、展覽及經貿活動。臺灣的交易所需要經過立項和審批兩個程序。

1,項目程序

申請立項材料:申請立項請示、臺灣邀請函、在臺期間日程安排、臺灣邀請單位背景及資信情況、擬赴臺人員信息等。

交流項目獲得批準後,被邀請單位和個人可回復對方接受邀請,並通知臺灣辦理入臺手續。

項目材料按行政隸屬關系上報。

2、審批程序

提交審批材料:赴臺申請報告、赴臺邀請函、赴臺活動日程、赴臺人員名單。必要時,應提供參加研討會的臺灣人員的政治社會背景、資信情況、論文或論文提綱,以及臺灣對其他大陸人員的邀請函。

因高齡或身體不好去臺灣的,應附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同意承擔意外費用的證明和省醫院出具的同意長期出差的診斷書。

按規定填寫赴臺人員名單,即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和職務、赴臺身份、戶口所在地等。赴臺人員須按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如實填寫壹式四份。

交流方案經批準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赴臺批件》。

赴臺人員應嚴格遵守《赴臺批件》核定的時間,按時返回。

經國臺辦批準,赴臺人員應當在批準限定的有效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經授權的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3、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公安部門要求的材料:國臺辦出具的《赴臺批件》。(組長附上原件及其他復印件,每人壹份);臺灣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介紹信;來自臺灣的邀請函和“入臺證”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二寸免冠護照照片4張。

部分地區在赴臺辦證時要求提供當地國臺辦出具的相關證明。

非公職人員赴臺,憑國臺辦的公函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赴臺相關手續。

4、通關換證事宜

去臺灣的人可以通過我開放的任何壹個口岸去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