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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古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襄陽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襄陽古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建設和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襄陽古城是指襄陽城墻與護城河圍合範圍的歷史城區。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是指北以漢江南岸為界,西、南均以護城河外沿岸為界,東以環城東路為界,東北角以閘口路為界。第四條 襄陽古城保護管理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襄陽古城保護管理工作,將襄陽古城保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制定並公布襄陽古城保護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襄陽古城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襄陽古城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管、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古城保護規劃、保護名錄編制、調整,古城修繕以及建設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評估論證,提出決策咨詢意見。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襄陽古城保護資金,並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襄陽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古城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設立基金、提供技術、誌願服務或者開展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參與古城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古城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古城保護知識,增強全民古城保護意識。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襄陽城墻保護規劃,組織編制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襄陽古城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制定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階段性實施計劃。

涉及襄陽古城的旅遊、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市政、消防、水利、園林等專項規劃,應當與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相銜接。第十壹條 編制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提交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依法報經批準後公布實施。

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在報送批準前,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經依法批準的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修改論證報告,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後,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二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除實施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確定的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不得破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周邊壹定區域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在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方面保持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第十三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現存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的,經部門認定、專家評審以及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第十四條 襄陽古城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壹)襄陽古城傳統格局、整體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和城墻城河體系,以及與襄陽古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

(二)襄陽北街、綠影壁巷等歷史風貌區;

(三)襄陽城墻、襄陽王府綠影壁、襄陽學宮大成殿、襄陽譙樓、襄樊碼頭等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四)昭明臺、單氏故居等歷史建築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產類建築、保護性建築;

(五)傳統民居、古碑刻、古井、古樹名木,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跡、紀念性設施;

(六)古街巷名、歷史建築名稱;

(七)傳統文藝、傳統技藝、傳統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八)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