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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打擊非法壹日遊是怎麽回事?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26日通過《北京市旅遊條例》,通過立法打擊“非法壹日遊”。根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塗寫、張貼壹日遊廣告。條例對旅遊購物進行了規範,明確旅行社指定特定購物場所或者安排有償旅遊項目的,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該規定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曉娟表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團體旅遊活動實行電子旅遊行程管理系統。鑒於部分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在電子旅遊行程管理系統試運行過程中,未按照電子旅遊行程記錄團隊旅遊活動和提供服務,法制委建議在該條第二款中增加“旅行社、導遊、旅遊經營者及其車輛駕駛人、景區景點應當按照電子旅遊行程提供相關服務”的內容。

針對“壹日遊”,《條例》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遊客運經營許可證和導遊證,從事壹日遊經營服務活動的;(二)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塗寫、張貼壹日遊產品廣告的;(三)使用旅行社、旅遊集散中心、公共汽車客運企業等名稱的。、利用公交站牌、互聯網、旅遊地圖等媒體或者在酒店、車站等公共場所發布壹日遊虛假信息,非法招攬顧客的;(四)以不合理的低價非法招徠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向旅遊者索要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誘騙、強迫或者強制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五)擅自改變行程或中止服務活動,離團、離客的;(六)在景區及其周邊追逐、攔截遊客,索要物品,兜售商品或者服務;(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壹日遊違法行為。

如果違反第五十三條,條例明確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李曉娟說,非法壹日遊業務既包括非法主體,也包括非法行為,主體復雜多樣。為提高打擊非法壹日遊的效力,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八十條分兩款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壹款規定,與所列違法行為有關的,本市上位法和地方性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款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明確了在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壹切違法行為都能受到懲處。

根據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工商、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第五十五條提出,本市有長城、十三陵等多個同類景區,或者景區內有多個同類景區的,旅行社應當在旅遊合同中明示該景區或者景點的具體名稱,並將其納入旅遊行程中的有償景區。沒有安排遊覽的,應當在合同中註明。

條例還分章節,對旅遊購物進行規範。明確旅行社指定特定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

《條例》第四十四條提出,團體旅遊的購物場所和有償旅遊的經營場所應當同時向社會開放。違反本規定,不向團體遊客以外的公眾開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此外,《條例》第47條指出了以下幾款:

旅行社與旅遊者協商後或者應旅遊者要求指定特定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明示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等基本信息;

旅遊者在前款規定的特定購物場所購買商品,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無效、變質的商品。旅遊者可以自旅遊結束之日起30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換貨。所購商品給旅遊者造成損害的,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賠償後,旅行社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導遊以就餐、考察等名義擅自增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增加購物場所的,旅行社應當依照前款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條例還對旅遊監督管理提出了要求。李曉娟說,考慮到實踐中遊客投訴的內容還包括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且投訴舉報可能基於民事糾紛,難以明確界定三者的界限,法制委建議簡化該款內容,使統壹受理機構的處理時限和程序更加明確。

《規定》第61條第二款規定,統壹受理機構接到旅遊者的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按照旅遊綜合執法職責分工,應當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統壹受理機構應當將轉送情況告知旅遊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遊者通報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