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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的註意事項

第壹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後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後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壹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

卸貨港必須是秘魯的港口。

第五欄:

該欄可註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

發票由非締約方經營者出具的,應在此欄填寫非締約方經營者和貨物生產商依法登記的名稱。該欄填寫的生產商名址應與第二欄的壹致。

第六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壹份證書。

第七欄:

填寫包裝數量及種類。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時加以識別,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IN BULK)”。

第八欄:

對應第七九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制度編碼(H.S.編碼)。

第九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壹)如貨物在締約方境內完全獲得或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經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或部件生產,填寫:WP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如貨物適用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應註明百分比。例如“PSR”60%,該百分比應高於中國壹秘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中本6位HS編碼所要求的百分比。

附《中國壹秘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附件)。

第十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臺”、“件”、“雙”、“套”等。

第六欄的貨號、第七欄的品名、第八欄的H.S.編碼、第九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欄的計量單位要壹壹對應。

第十壹欄:

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

第十二欄:

填寫貨物的價值。

第十三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四欄:填制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

審證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五、證書申辦時間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當天申請辦理。

六、證書更改

證書簽發後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須提供原簽發證書的正本,新舊證書應為同壹批貨物。新證的申報日期和審證日期可與原證書壹致。舊證作廢歸檔。

七、證書遺失

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並在重發證書上註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簽證時需提供原證書正本復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復印件。

八、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簽發之日起壹年內有效。

九、直運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直運規則》。

十、出口商聲明

貨物完稅價格總值不超過六百美元或進口方幣值等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證,出口商書面聲明即可。

十壹、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