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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協會的發展歷史

多年來,議會大力推動行業自律,其成果逐漸贏得廣泛認可。1988修訂上述條例時,議會被香港政府委以保護出境遊客權益的重任。根據《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1988的規定,任何公司必須成為理事會成員,才能申請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經營海外旅遊服務。

旨在保障外遊旅客利益的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正式成立。旅行社必須支付收取的包價旅遊費的1%,存入議會儲備基金作為印刷費用。當旅行社倒閉時,受影響的旅客可獲得團費70%的特惠賠償。議會與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緊密合作,以維持業內的高專業水平。

1990,議會和議會儲備基金成為《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的公共機構。

1991年,香港旅遊業議會聯同香港旅遊業聯會的其他5名成員,為當時的立法會爭取到壹個旅遊界功能界別的額外議席,讓業界的意見可以向立法會反映。

1992九月,由於議會儲備基金累積至1億港元,政府支持議會建議,將印刷費用由團費的1%降至0.5%,而特惠賠償則增至80%。

《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1993於5438+00年6月生效,並根據該條例設立法定基金“旅遊業賠償基金”,以取代“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

在議會的倡議和推動下,“旅行團意外事故緊急援助基金計劃”於2月開始實施,1996,由賠償基金提供資金。根據這項計劃,所有在海外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並造成傷亡的旅客及其家屬,均可獲得經濟援助,最高金額為65,438港元+0.8萬元。通過緊急援助基金計劃,出境遊客得到更好的保護。

由於賠償基金進壹步累積至2億港元,政府采納議會建議,於2月將特惠賠償提高至90%,1996。1997年5月,打印成本從0.5%降到0.3%。

《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於2002年6月生效。該條例規定,所有向外國和內地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的入境旅行社必須獲得牌照,其中壹項發牌條件是必須首先成為議員。換句話說,來港旅行社和外遊旅行社壹樣,也納入了旅遊業議會的監管範圍,這再次證明旅遊業自律的原則是得到政府和公眾普遍支持的。

2009年7月,鑒於賠償基金結余已超過5億港元,政府接納議會的建議,將印刷費用由0.3%降至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