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旅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
《旅遊法》頒布後,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旅遊合同推薦文本對旅遊購物和自費項目做了嚴格規定,具體體現在旅遊購物和自費項目必須以單獨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形式出現,而不是直接列入旅遊行程。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
《旅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杜絕“買團”、“賣團”、“賭團”、“人頭費”等違法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