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遊覽秩序和治安狀況;
(三)服務質量;
(四)設施、設備完好狀況;(五)安全、衛生狀況。
分等定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五、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對旅行社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六、刪去第三十三條:“旅遊定點單位或個人服務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具備旅遊定點條件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旅遊定點資格。”?七、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其第二款修改為:“旅遊景區景點票價的確定和調整,必須按物價管理權限報批。對旅遊團隊自批準上調價格公告之日起延遲90日執行。” 有關內容修改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