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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的決定(2003)

壹、刪去第十五條:“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辦旅遊辦事機構,應經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刪去第十八條:“旅遊行業實行定點管理。具備條件的景區(景點)、餐飲、住宿、商店、交通、文娛等旅遊經營單位或個人可提出定點經營申請,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授予旅遊定點標誌,方可接待旅遊團隊。定點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點單位安排接待旅遊團隊。”?三、刪去第十九條:“旅遊車(船)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定車(船)標誌管理。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點車(船)接待旅遊團隊。”?四、刪去第二十六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旅遊景區實施分等定級管理。其主要內容為:

(壹)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遊覽秩序和治安狀況;

(三)服務質量;

(四)設施、設備完好狀況;

(五)安全、衛生狀況。

分等定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五、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對旅行社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六、刪去第三十三條:“旅遊定點單位或個人服務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具備旅遊定點條件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旅遊定點資格。”?七、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其第二款修改為:“旅遊景區景點票價的確定和調整,必須按物價管理權限報批。對旅遊團隊自批準上調價格公告之日起延遲90日執行。”

有關內容修改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