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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築調查認定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工作,維護公***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未登記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登記證件的建築。

第三條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應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組織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進行調查認定。

宜昌高新區、三峽旅遊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分別由宜昌高新區管委會、三峽旅遊新區管委會組織調查並提出認定建議,由房屋所在地區人民政府作出認定。

第五條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登記建築,可按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建成時間、四至範圍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建房批準文件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地圖資料、地籍資料、房產資料等原始資料認定;不能提供前述資料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材料、2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出具鄰裏證明材料,在征收範圍內公示7日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予以認定。

第六條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登記建築,能夠提供下列材料之壹的,可按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壹)土地權屬證明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建設許可文件;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房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建房批準文件。

第七條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建造的未登記建築,能夠同時提供下列材料的,可按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壹)土地權屬證明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1998年3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施行後建造且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

第八條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壹)調查。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未登記建築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委托房產測繪單位對未登記建築進行建築面積測繪,並收集、整理相關調查材料。

(二)核實。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進行核實。

(三)認定。區人民政府根據核實情況提出擬認定意見,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區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認定意見。

第九條經調查認定可按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的未登記建築,由房屋登記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的認定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產權證明單,並辦理房屋產權註銷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和夷陵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