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無論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些聯系都帶有某些法律上的特點,都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這是因為各個主體都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即會引發出法律問題。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宏觀調控,實施管理行為時,侵犯了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違法對其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旅遊企業未向旅遊者提供約定的服務標準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旅遊職工個人原因所造成,企業則要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旅遊者在遊覽過程中進行違法活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會要求直接責任者擔當法律責任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在法制的國家裏,壹切問題都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 二、政府必須對旅遊市場進行旅遊業的調控是指政府為實現旅遊業供需總量的平衡,保持旅遊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而對旅遊市場進行的調節和控制。
為什麽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還要提出旅遊市場調控問題?主要基於以下原因:1、旅遊業的特性決定的,旅遊業是壹項綜合性、依托性極強的行業,它的涉及面之廣,覆蓋面之大,是其它行業無法比擬的,也正因為如此,決定著它具有壹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壹個行業、任何壹個市場風吹草動,都會對旅遊業產生壹定的影響。旅遊供給是由旅遊需求所決定的,而旅遊需求只能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集各種信息,經過綜合分析才能從宏觀上把握旅遊需求的脈絡,指導旅遊供給的發展。而旅遊業本身是壹個綜合性的產業部門,旅遊業內部的吃、住、行、遊、娛、購六大行業存在客觀比例,要求按比例協調發展,而市場調節是壹種事後調節,有壹定的時間差,旅遊企業及個人掌握的信息不靈,微觀決策有壹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壹旦決策失誤,就可能出現結構失調,浪費了旅遊供給,損失了效率,所以單靠市場本身調節不能保持旅遊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對旅遊業來說,政府調控尤為重要。2、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不付代價便可得到來自外部的經濟好處:如興建道路可以帶來附近地價上漲,同時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遊企業的地理區位升值,還有旅遊飯店及旅遊景點建成後,附近的旅遊企業也因此受益,出現所謂“搭車”現象;有些旅遊企業的活動會造成外部主體的經濟及其它方面的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如:娛樂場所對附近居民的幹擾情況,旅遊景點的開發,可能由於保護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環境汙染,我國接待的旅遊者大多來自發達國家,他們的消費水平高,可能會引起國內壹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費早熟”,最終可能拉動旅遊區的物價上漲。這類外部影響壹般不可能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得到補償和糾正。3、我國雖然幅員遼闊,資源豐富,但旅遊資源分布比較分散,且周圍環境較差,而我國又是壹個發展中國家,國家財力有限,只有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總體考慮,用有限的資金重點地逐步開發,才能形成我國旅遊業的“拳頭產品”,才能在強手如林的世界旅遊市場上占有壹席之地。
旅遊市場的這些特點闡明了調控的至關重要。因此只有發揮政府旅遊機構的調控作用,才能保證旅遊業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