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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舉例說明結合目前旅遊市場的現狀,如何解決旅遊經營中的季節性問題?

目前旅遊市場尚是壹個不成熟的市場,因而存在許多問題。從宏觀上講,主要是:1、旅遊宏觀調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門權威不夠,缺乏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機構。部門所有、各自為政的傳統習慣難以改變,局部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使市場難以實行統壹管理。同時,與管理相應的壹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規、措施未跟上,使行業管理形成既無“權力”又無“法力”。2、現行旅遊體制難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特別是國營旅遊企業,面臨著與全國國營企業***同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轉換經營機制的問題。3、旅遊業發展到如此規模,但“旅遊法”以及與旅遊相關的法律,如“飯店法”、“旅遊安全法”、“旅遊景區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臺。與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體系日趨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遊業發展的許多問題無法確定下來,旅遊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遊行業管理的範圍、旅遊管理職能的劃分等長期以來有爭議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從微觀上講,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旅遊市場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企業之間利用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盜用企業名稱,損害企業利益等競爭行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旅遊者,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改變旅遊日程;導遊不導,擅離職守,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失;餐飲質量低劣,不符合衛生標準,甚至出現食物中毒;“黑導”、“黑車”、“黑攝影”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景區商販尾隨兜售,強買強賣,致使景區秩序混亂等。

旅遊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無論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些聯系都帶有某些法律上的特點,都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這是因為各個主體都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即會引發出法律問題。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宏觀調控,實施管理行為時,侵犯了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違法對其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旅遊企業未向旅遊者提供約定的服務標準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旅遊職工個人原因所造成,企業則要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旅遊者在遊覽過程中進行違法活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會要求直接責任者擔當法律責任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在法制的國家裏,壹切問題都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 二、政府必須對旅遊市場進行旅遊業的調控是指政府為實現旅遊業供需總量的平衡,保持旅遊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而對旅遊市場進行的調節和控制。

為什麽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還要提出旅遊市場調控問題?主要基於以下原因:1、旅遊業的特性決定的,旅遊業是壹項綜合性、依托性極強的行業,它的涉及面之廣,覆蓋面之大,是其它行業無法比擬的,也正因為如此,決定著它具有壹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壹個行業、任何壹個市場風吹草動,都會對旅遊業產生壹定的影響。旅遊供給是由旅遊需求所決定的,而旅遊需求只能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集各種信息,經過綜合分析才能從宏觀上把握旅遊需求的脈絡,指導旅遊供給的發展。而旅遊業本身是壹個綜合性的產業部門,旅遊業內部的吃、住、行、遊、娛、購六大行業存在客觀比例,要求按比例協調發展,而市場調節是壹種事後調節,有壹定的時間差,旅遊企業及個人掌握的信息不靈,微觀決策有壹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壹旦決策失誤,就可能出現結構失調,浪費了旅遊供給,損失了效率,所以單靠市場本身調節不能保持旅遊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對旅遊業來說,政府調控尤為重要。2、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不付代價便可得到來自外部的經濟好處:如興建道路可以帶來附近地價上漲,同時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遊企業的地理區位升值,還有旅遊飯店及旅遊景點建成後,附近的旅遊企業也因此受益,出現所謂“搭車”現象;有些旅遊企業的活動會造成外部主體的經濟及其它方面的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如:娛樂場所對附近居民的幹擾情況,旅遊景點的開發,可能由於保護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環境汙染,我國接待的旅遊者大多來自發達國家,他們的消費水平高,可能會引起國內壹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費早熟”,最終可能拉動旅遊區的物價上漲。這類外部影響壹般不可能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得到補償和糾正。3、我國雖然幅員遼闊,資源豐富,但旅遊資源分布比較分散,且周圍環境較差,而我國又是壹個發展中國家,國家財力有限,只有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總體考慮,用有限的資金重點地逐步開發,才能形成我國旅遊業的“拳頭產品”,才能在強手如林的世界旅遊市場上占有壹席之地。

旅遊市場的這些特點闡明了調控的至關重要。因此只有發揮政府旅遊機構的調控作用,才能保證旅遊業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