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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能做副業,那麽事業單位國企員工可以做副業嗎?

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從事副業、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職領取報酬。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關於事業單位的其他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給予警告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現任崗位等級的崗位;作出處罰決定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現任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崗位等級壹級以上予以聘用,其工資待遇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有關規定確定;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高於處分後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政府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