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原件和復印件。
身份證明是指:
a.中國居民,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地,還應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b.外國人,應提交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地為杭州的居留許可,以及杭州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c.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人員,應提交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d.華僑,應提交《中華人民***和國護照》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暫住證明。
e.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f.臺灣地區居民,應提交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和國旅行證》。
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申請人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不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4、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必須在有效期內),該駕駛證應為境外駕駛證,非國際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原件和復印件)。
5、駕駛人本人免冠、白色背景的1寸彩色正面大頭相片六張。
為了方便駕車人在其他簽約國開車旅行,1968年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規定各締約方允許持有其他國家簽發的駕照的駕車人在其境內駕車。為了解決語言障礙,還制定了壹個辦法,即由各締約方政府授權其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約中規定的式樣向出國旅行的本國駕照持有人簽發壹種證明文件,來向其他國家的交通管理機構證明該駕車人擁有該國頒發的合法駕駛執照。這個證明文件在公約中被稱作International Driving Document,簡稱IDD,中文裏翻譯成“國際駕駛執照”,或“國際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