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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遊協議如何法律生效?

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朋友間的自助旅遊,組織者對參加者負有壹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隊員出險,領隊要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陌生人拼遊壹旦引發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沒有那麽簡單。由於自助遊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

幾乎所有自助遊的組織者都會在發帖時附上壹個免責聲明,表明跟帖者是自願參與,責任自負,以此來免除“後顧之憂”,這就是“驢友”們常說的“生死狀”。由於組織者提供的大多是無償服務,所以參與者也不會過多計較,對這樣的條款壹般都會欣然接受。而實際上,這樣的條款並不能真的壹“帖”就完全免責。在自發召集的AA制出遊方式中,由於組織形式決定了成員對組織者不具有接受服務和依附關系,事前的免責條款具有壹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壹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時,免責條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生死狀”,組織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風險提示義務,在危難時,全體“驢友”間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義務。否則,壹旦出現意外,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