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應當持下列有效證件通行,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和管理: (壹)具有邊境管理區戶籍的中國公民,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其他有效證件;(二)戶籍不在邊境管理區的中國公民,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辦理了邊境管理區居住證的,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三)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出入境證件;(四)華僑、海外藏胞、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含無國籍人),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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