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規定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
二《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規定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三、《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第十壹條?
十指指紋信息的采集範圍:
(壹)經人民法院審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人員;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處罰的人員,但是被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除外;
(四)依法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員;
(六)依法被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繼續盤問的人員;
(八)公安機關因辦理案(事)件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采集指紋信息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