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認定為相聲:
《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壹)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認定為無證經營:
《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