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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促進旅遊業發展辦法(2021修正)

第壹條 為了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

旅遊資源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第壹、合理開發,促進價值提升、實現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培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且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和財力情況逐步增加。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規劃編制、宣傳促銷、獎勵扶持、教育培訓、公***服務設施建設等。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壹)提出引導、扶持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組織編制、實施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

(三)協調解決旅遊重點項目建設、旅遊公***服務設施建設、旅遊管理體制改革、旅遊合作、行政執法等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查旅遊宣傳、旅遊人才培訓、重大旅遊節慶活動的計劃和方案;

(五)審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和各類旅遊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審核旅遊業申報國家資金的項目和重大旅遊招商項目,統籌安排各部門與旅遊發展相關的各項資金;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旅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執行作出的協調決定,做好促進旅遊發展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綜合協調的具體工作,並且履行以下職責:

(壹)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安全防範、信息發布等制度;

(二)編制旅遊重點建設項目、精品線路產品目錄。旅遊重點建設項目目錄,應當明確項目開發建設的審批事項、期限以及優惠政策;

(三)擬定旅遊設施與服務的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四)推進旅遊業信息化建設,建立旅遊目的地信息服務系統;

(五)組織、實施旅遊市場開發、宣傳促銷;

(六)制定、實施旅遊人才培訓計劃;

(七)按照規定安排使用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八)定期檢查旅遊服務設施、項目、內容,作出旅遊服務質量評價;

(九)督促旅遊發展重大事項的執行;

(十)向社會公布旅遊投訴、預警預報、重點建設項目和精品線路產品目錄、服務質量狀況、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人力資源開發管理機制,加強旅遊院校、旅遊專業建設,促進旅遊人才培養和交流。

有關主管部門、旅遊行業協會、旅遊企業應當加強對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城市旅遊形象宣傳和旅遊品牌推介。

鼓勵旅遊企業開展旅遊產品宣傳促銷活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確定、實施項目時,應當兼顧旅遊功能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展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民族節慶等活動,促進旅遊產品開發。第十條 旅遊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旅遊發展規劃,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資源保護計劃和水土保持、景觀保護方案,配套建設汙染物處理設施。

景區景點應當根據資源保護需要和生態環境承載力、安全等因素,按照規劃確定遊客的容量。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規劃實施時序,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用於旅遊項目的開發建設。旅遊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納入年度計劃指標優先解決。第十二條 鼓勵市外、境外企業通過投資、兼並、參股、收購、遷移總部等方式來本市開展旅遊經營活動。

鼓勵、支持旅遊企業通過合資、合作、聯合、兼並等方式,組建跨區域、行業的旅遊企業集團和經營合作網絡。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以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吸納社會資金。

允許條件成熟的景區景點通過出讓經營權、項目特許經營權、轉讓股份、合資合作等方式融資,但是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