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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找業余愛好者的照片侵權嗎?

沒道理

網絡侵權的特征

1,主體的特殊性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用戶不再僅僅是網絡信息的被動接受者,而是逐漸成為積極的參與者。由於網絡空間的開放性,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上傳到網絡上,其中不可避免地夾雜著壹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如侵害人格權、財產利益、著作權等。這些信息有的是網站管理者自己上傳的,有的是用戶主動上傳的。我國目前還沒有網絡實名登記制度,侵權人很容易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

2、客體的特殊性

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絡侵權行為的客體有三類:壹是侵權行為存在於傳統領域,行為人只通過網絡手段實施侵權行為,如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名譽權、著作權等。二是在網絡領域得到拓展的傳統權利客體,如網絡作品的著作權。三是網絡領域的新,比如虛擬財產。在網絡中,各種基於網絡的服務及其相應的服務所提供的用戶賬戶往往具有壹定的商業價值,成為壹種新型的財產。

3.損害後果的特殊性

基於現代通信技術的網絡可以實現即時的全球即時通信。這種傳播的便利性和廣泛性,使得網絡侵權信息在全球範圍內迅速傳播,難以判斷傳播範圍和確定接觸侵權信息的人數。損壞結果可能無法阻止或恢復。這對網絡侵權救濟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據網絡關系的特殊性創設新的法律救濟模式。

4.管轄權的特殊性

網絡空間的開放性和全球化不僅與法律規範的地域性特征相沖突,也對傳統的管轄權理論和法律適用提出了新的考驗。全球網絡終端通過互聯網形成即時互動網絡。網絡傳播不受地域限制、網站間鏈接不受限制、危害實施地和損害發生地難以認定等特點,使得傳統管轄權的理論基礎難以發揮確定法律規範、平衡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