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的種類有哪些
1、外交簽證是壹國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為進入或經過該國國境應當給予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所頒發的簽證。外交簽證壹般發給持外交護照人員。簽證頒發國依據本國法規和國際慣例,給予持證人相應的方便、優遇、特權和豁免;
2、公務簽證,壹般發給赴華執行公務或受委派赴華任職的外國政府官員、使團或聯合國工作人員;
3、禮遇簽證是指發給持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因私赴另壹國家的人員、或其他需要給予禮遇人員的壹種簽證。簽證頒發國根據本國法規和國際慣例,給予持證人應有的尊重和禮遇;
4、普通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2017年)
第四條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