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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的含義

旅遊的概念定義 旅遊的概念定義,旅遊是人們為尋求精神上的愉快感受,很多人在休息的時候都會選擇旅遊放松自己的身心,這對於我們的感官等方面都是非常好的體驗,以下旅遊的概念定義。 旅遊的概念定義1 旅遊,可以讓人放松,可以使人增加閱歷。 關於旅遊的不同定義 1、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壹種社會交往活動。 2、為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國際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對旅遊的定義:"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壹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活動中必將產生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即強調了旅遊的綜合性內涵。 由於這個定義於70年代為"旅遊科學專家國際聯合會(AIEST)"所采用,因此稱為"艾斯特(AIEST)定義"。 3、目的定義: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余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的基本目的是:消遣和增長知識。 4、流動定義:1974年,英國的伯卡特和梅特列克對旅遊的定義:"旅遊發生於人們前往和逗留在各種旅遊地的活動,是人們離開他平時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暫時前往壹個旅遊目的地運動和逗留在該地的各種活動。"註意:這個定義強調了旅遊的本質特征:異地性和暫時性。 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壹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 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準之壹:逗留的時間。 6、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壹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 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7、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壹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壹種生活方式,並且指出了旅遊的壹些主要特點,即:異地性、業余性、享受性。 旅遊的概念定義2 “旅”是旅行,外出,即為了實現某壹目的而在空間上從甲地到乙地的行進過程;“遊”是外出遊覽、觀光、娛樂,即為達到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來即旅遊。所以,旅行偏重於行,旅遊不但有“行”,且有觀光、娛樂含義。

擴展資料:

旅遊的好處: 在旅遊過程中,能夠陶冶情操,對於心情不好,甚至有抑郁情緒的人來講,在面對名山大川、亭臺樓閣、險景勝地的時候,抑郁、煩躁等不良情緒都會得到緩解,隨風而逝。 被風光美景所陶醉,使人獲得愉悅的情緒,促進內分泌外,還能通過綜合運動,活動筋骨,疏通氣血,調養精神,呼吸新鮮空氣,沐浴陽光,享受著綠色帶來的恬靜舒適,其身心必將達到最佳狀態。 旅遊的概念定義3 壹、國外旅遊定義 其壹,強調旅遊目的地和內容的定義。在國外的壹般性語言詞典中,對旅遊壹詞的解釋是指人們因消遣性原因或目的而離家外出旅行的活動。這個定義比較強調旅遊的目的性,如消遣、審美、求知等。 其二,強調旅遊時空的定義。世界旅遊組織1991年定義:旅遊是人們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停留在那裏,但連續不超過1年的活動。這壹定義比較強調旅遊活動的空間性(異地性)和時間性(時間界定)。 其三,強調旅遊功能的定義。例如奧地利經濟學家Herman Von Schullard認為“旅遊是外國或外地人進入非定居地並在其中逗留和移動所引起的經濟關系的總和”,我國有學者認為“旅遊是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壹種人類社會經濟活動”;“旅遊是人們為尋求文化差異所進行的壹種暫時性文化空間跨越的行為和過程”。這些從某壹學科的視角定義旅遊,難免以偏概全。(如單純從經濟的角度解釋旅遊,就容易導致對“旅遊”和“旅遊業”兩者的誤解) 其四,強調旅遊本質的定義。英國學者伯卡特和梅特利克1972年的定義:“旅遊發生於人們前往和逗留各種旅遊地的流動,是人們離開平時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暫時前往壹個旅遊目的地運動和逗留該地的各種活動”。這壹定義比較強調定義者所認為的旅遊“本質——人的流動”。其實這壹定義並沒有抓住旅遊的本質,有些舍本逐末,旅遊的本質是“遊”(消遣和審美等愉悅體驗)而不是“旅”(人的流動)。 其五,強調旅遊綜合關系的定義。如漢澤克爾與克拉普夫在1942年的定義(這壹定義被“旅遊科學專家聯合會”采用,故稱為“艾斯特”定義):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逗留而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導致長期定居,並且不會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美國學者羅伯特·麥金托什在1980年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國政府及東道國各地區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廣泛的社會關系。” 其六,所謂的權威性定義。如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對旅遊的定義:“旅遊是人們為了休閑、商務和其他目的,離開他們慣常的環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裏停留的活動。其訪問的主要目的不應是從訪問地獲取報酬,暫時停留的時間不超過1年”。除了具有統計意義外,很難清除這個定義強調什麽,而且自相矛盾。既然強調“旅遊是人們為了休閑、商務等其他目的”,為何又強調“旅遊主要目的不應是從訪問地獲取報酬”。眾所周知,商務活動與從訪問地獲取報酬有關聯。 上述定義中,除壹和四外,大多沒有抓住旅遊的目的和本質——以審美、消遣為主的愉悅體驗或遊覽活動。 二、國內旅遊定義 (壹)解析式定義 範能船先生在為章必功先生所著的《中國旅遊史》寫的序言中為旅遊做了這樣的定義:(1)旅遊是壹種廣義的審美(人類求取與外部世界的和諧)形式,是人類最基本的活動之壹;(2)旅遊是壹項廣義的文化活動,它既是文化的創造過程,又是文化的消費過程;(3)旅遊具有跨越空間的特點,往往超越地區、國家和州的界限,並正在向太空發展;(4)旅遊的歷史與人類的歷史與人類的歷史相始終。(章必功:《中國旅遊史》,雲南人民出版社,1992,序壹) 申寶嘉先生在其主編的《旅遊學原理》中對旅遊的定義:旅遊是產業革命以後分化自旅行的定居者在地域上的移動和暫時逗留所引起的關系和現象的總和;他們不會導致長期居留,並且不利用旅遊從事任何賺錢的活動。 (二)概括式定義 馮乃康先生在《中國旅遊文化論稿》中認為:旅遊是以去異地尋求審美享受為主要內容的壹種短期生活方式。(馮乃康:《中國旅遊文化論稿》,旅遊教育出版社,1995) 王洪濱先生在其主編的《旅遊學概論》裏認為:旅遊,是人們離開慣常居住地到異國他鄉的非定居性旅行和暫時停留所產生的審美、社交、求知等綜合性消閑活動的總和。(王洪濱:《旅遊學概論》,中國旅遊出版社,2004) (三)專註式定義 謝彥君在《基礎旅遊學》裏專註於旅遊的本質、屬性與特征,對旅遊的定義做了這樣的思考:旅遊是個人以前往異地尋求愉悅為主要目的而度過的壹種具有社會、休閑和消費屬性的短暫經歷。 張淩雲在《國家上流行的旅遊定義和概念綜述——兼對旅遊本質的再認識》壹文中對目前國際上流行的30種旅遊定義和概念做了梳理和歸納,指出旅遊定義的多樣性,以及由此給旅遊學科建設造成的“困境”。他借鑒胡塞爾的現象哲學方法,從兩個層面重新定義了旅遊:在第壹個層面上,“旅遊是人們壹直短暫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狀態,是人們對於慣常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或熟悉的人地關系和人際關系的異化體驗,是對慣常生存狀態和境遇的壹種否定”;在第二個層面上,“旅遊是由於人的與生俱來的需要和行為得到滿足和釋放時,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和現象的總和”。 從張淩雲的這30種定義中,可以看出國際上關於旅遊的定義分成學術定義和工作定義兩大類:即概念性定義或學術性定義和技術性或操作性定義(主要是出於統計工作的需要);還可以分為廣義定義和狹義定義兩大類:即宏觀地將旅遊看成是壹種因人際交往而產生的社會現象(由此引發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和微觀地將旅遊看成是壹種純個人的壹種休閑方式或壹項經濟產業。事實上,旅遊本身就具有經濟屬性、文化屬性和社會屬性等多種屬性。 從30種定義中,我們可以大致了解到旅遊概念的幾個本質特征: 旅遊是人的空間位置的移動(與壹般貨物貿易物的移動有很大不同),這種移動是暫時的,這是旅遊消費區別於其他消費活動的壹個顯著特征。 旅遊可以有壹個或多個動機,但我們壹般認為旅遊的動機與遊憩有關,當然也可能包括了商務、教育、健康或宗教等因素,這壹切構成了旅遊的基礎。 旅遊活動需要壹定的交通基礎設施、住宿、營銷系統、遊憩和景區服務設施,這壹切構成了旅遊的產業基礎。 旅遊不僅僅是遊客個人的壹種休閑和遊憩的消費方式。從空間上看,旅遊不僅僅是客源地向目的地單向的人員流動,而是由客源地、通道和目的地構成的壹個完整的空間系統。 旅遊整體的空間系統,不僅是壹個經濟系統,更是壹個文化系統和社會系統,這是旅遊目的地系統存在的理論基礎。 國內外對“旅遊”本質認識的不同觀點 盡管當前國內外對“旅遊”的定義並未達成統壹的認識,但研究者們的見解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別。壹類認為:所謂旅遊,不過是外來人口進入非定居地並在其中逗留和移動所形成的經濟現象的總和。這壹派以意大利學者馬裏奧提(A.Mariotti)為代表。另壹類意見認為:所謂旅遊,指的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 這壹類意見以德國的葛留柯思曼(G.Glucksman)為代表。前者傾向於從經濟因素著眼;後者傾向於從社會因素著眼。無論中外,學術界對於旅遊的本質認識,大都會圍繞這兩個點展開。 這兩種對於旅遊本質的不同認識,構建了兩種不同的研究框架和學術路徑。對於旅遊經濟活動的研究,是基於旅遊者的動機愛好和需求,以及旅遊商的供給、生產組織和管理等;而對於旅遊社會現象的研究,則是基於將旅遊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即不同文化背景的遊客在目的地的流動、逗留而引起的社會結構的變化。 前者以人的(心理)需要理論和經濟學的供需均衡理論作為理論基礎;而後者是以目的地系統的主客關系及其社會影響理論為基礎。前者的理論基礎是心理學、行為學、經濟學;後者的理論基礎則是社會學、人類學和傳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