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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去西藏的邊防證?

1.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憑本人二代身份證或戶口本和兩張壹寸照片,填寫需要經過西藏的地區和需要辦證的地區。

2.由現工作機關向對口駐藏單位出具介紹信,再由駐藏單位出具,邊防總隊或支隊簽證處憑本人身份證辦理。

3.可以在拉薩當地旅行社辦理旅遊邊防證,身份證就可以了。

二、凡區外人員前往邊境管理區按以下方式辦理《邊境通行證》。

其他省區人員憑原籍辦理的邊境通行證在有效期內通過我邊境地區,不再需要辦理復簽手續。

區外人員到我區邊境管理區進行考察、開辦企業、旅遊、觀光、登山等活動時,由區內接待部門出具證明(縣級以上行政機關不辦理個人旅行者),並附相關證件或信函等。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可以到各簽證室(點)辦理邊防證。

區外人員在我區邊境管理區進行經營活動,區內有固定店鋪或經營點的,由當地居委會、公安派出所出具介紹信,憑居民身份證在各簽證室(點)辦理邊境通行證。臨時來藏需要到邊境管理區進行業務活動的,須持有效證件和本人身份證,可酌情辦理。

區外人員前往我區邊境管理區運輸貨物時,憑交運通知單、原單位或交運單位的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各簽證處(點)辦理邊境通行證。

區外人員到我區邊境管理區進行施工、修路工作時,由施工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和介紹信,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各簽證室(點)辦理邊境通行證。

在當地居住兩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可憑當地居委會和公安派出所的介紹信申請辦理邊境通行證。

我區各旅遊公司、旅行社、各大公司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還應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機關或上級機關認真核實後,在申請辦理邊境通行證的介紹信上簽署“情況屬實”字樣,同時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法律依據:西藏關於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壹、我區所有人員到邊境管理區辦理《邊境通行證》的方式如下。

內地城鎮居民前往邊境管理區,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持居民身份證到各簽證處(點)辦理邊境通行證。

腹地農牧區農牧民前往邊境管理區,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證明,由當地派出所或縣公安局簽字蓋章,持居民身份證到簽證處(點)辦理邊境通行證。

內地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人員前往邊境管理區,應當經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證明,持本人身份證到簽證處(點)辦理邊境通行證。

士兵(含武警)前往邊境管理區,憑軍(警)官證、士兵證和團以上單位介紹信通行。

由於各種原因,昌都和該地區其他地區的人無法返回原籍為護照開具介紹信。他們可以在暫住地和營業點的派出所開具證明,憑居民身份證到簽證處(點)辦理邊境通行證。

持有本區簽發的邊境居民證的人員,無需辦理邊境通行證,憑邊境居民證在全區邊境地區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