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能:整體負責全國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工作;國家級星級考評員的聘任和管理;組織五星級酒店的評審工作;授權並監督當地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開展工作。
(二)成員:全國星級評審委員會由中國旅遊協會、中國旅遊飯店協會、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政策法規司、監察局領導,中國旅遊協會、中國旅遊飯店協會秘書處相關負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主任組成。
(3)辦公室:國家星級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國家星級評審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中國旅遊飯店協會秘書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成立省級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星級評委”)。省級星評委報全國星評委備案後,根據全國星評委的授權開展星評、評審工作。
(壹)成員:省級星級評委的設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由當地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和旅遊飯店協會負責人組成。
(2)辦公室:省星級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辦公室,可設在當地旅遊局行業管理辦公室或旅遊飯店協會。
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地區、州、盟)旅遊局設立地區旅遊星級飯店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星級評委”)。在省級明星評委的指導下,參照省級明星評委的模式組建區域明星評委。
(壹)成員:地區星級評委可由各地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和旅遊飯店協會負責人組成。
(2)辦公室:地區星級評委辦公室可設在當地旅遊局或旅遊飯店協會的行業管理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