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有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並移交有關部門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