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保險是以財產本身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財產的責任範圍包括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各種災害所遭受的損失、因施救或救援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相應支付的各種費用。
我國政府習慣於扮演風險第壹承擔者的角色,但實際上在巨災風險中,政府應該是風險的最後承擔者,前面應該有地區受害者、地方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證券市場和國際再保險市場作為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