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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差旅費有什麽規定?

關於差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壹、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

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企業財務通則》並沒有明確規定差旅費的範圍和標準,只是規定了原則上由企業承擔的費用和不能由企業承擔的費用。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三十七條:企業實施費用集中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範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第四十六條企業不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費用:

(壹)娛樂、健身、旅遊、娛樂、購物、禮品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造成的罰款、賠償等費用。

(四)購買住房、繳納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五)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從《企業財務通則》來看,只要是合理的,不是個人負擔的,都可以稅前扣除。

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2001、1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沒有規定差旅費的支出範圍和標準。第九十四條施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成本中的間接費用包括差旅費,第壹百零四條管理費用包括差旅費。

三、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會計處理》中,只規定了包含在管理費用中的差旅費和會計處理,而沒有明確差旅費的範圍和標準。

四。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原則上規定了成本費用,但沒有規定差旅費的範圍和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允許對合理的差旅費進行稅前扣除。

此外,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施後,也沒有出臺具體文件明確相關費用的範圍和標準。根據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稅前扣除。差旅費證明應包括: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扣除辦法明確,差旅費可以作為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應當能夠提供合法憑證證明其真實性。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目前國家沒有差旅費具體規定的情況下,企業仍應按照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在真實、合理、合法的條件下歸集和收取已發生的費用,待具體文件下發後再進行調整。

差旅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應嚴格按照國家稅法的統壹規定和‘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就業有關的所得’的政策執行。工資、薪金範圍內的各項所得,除國家統壹規定減稅或者免稅的項目外,都應當照章納稅。”但是,該文件中提到的“津貼和補貼”不包括差旅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1.獨生子女津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總額、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副食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差旅補助和餐飲補助。

因此,對個人在規定標準內取得的差旅補助、餐食補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漏餐津貼範圍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不征稅漏餐津貼是指個人因公不能在本市或郊區工作,確需在外就餐,按照實際漏餐次數,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的餐費。壹些單位以誤餐補貼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差旅費開支標準

原《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八條“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確定”。新《企業財務通則》沒有具體規定。

如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企業參照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的通知》(公[1995]2299號)規定,北京市可參照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吉地稅辦[2000]96號規定“企業人員差旅費標準原則上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實行差旅費包幹辦法。”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從2007年1開始,出差人員住宿費暫按副部級每人600元、處級及以下每人300元、每人每天1執行。差旅費包括城市間交通、住宿、夥食補貼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出差人員夥食補助按出差自然(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貼市內交通、通訊費用。

目前很多地方參照財行[2006]313號文件執行。雖然各地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標準不同,但必須有真實合法的票據和非個人支出,且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