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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被保險人的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的合理費用;

(二)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

(三)請求恢復原狀;

(四)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2.被保險人的義務:

(1)按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2)說真話的義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商業保險包括以下幾類:

1.人身保障類型: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綜合意外險、重疾險、醫療險(惠民險、百萬醫療險、中高端醫療險、防癌醫療險)、防癌險等產品;

2.財產保險的種類:涵蓋面廣,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三種,常用於企業、社團、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家庭理財,包括常見的房產保險和車險。

3.理財型保險的種類:壽險、年金、養老金、教育養老、分紅險、投連險等。

綜上所述,被保險人是保單的所有人,承擔保費支付。保險人又稱被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和保險人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