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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違規報銷行為的規定

法律分析: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者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公款報銷開具假發票給予黨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者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壹)以購買辦公用品為名開具虛假發票,或者在公款報銷購買商品過程中開具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虛假的發票;

(二)在辦理會議(培訓)、接待等公務活動中,虛增會議(培訓)次數和天數或者擅自提高費用標準,偽造公款報銷虛假發票,將不屬於公務範圍的費用列入公款報銷;

(三)以工程建設、車輛維修等名義。或者擅自以其他名義,設立假發票或者開具假發票用於公款報銷的;

(四)以學習、培訓、研究、考察等名義。,開具虛假發票報銷公款;(五)濫發款項或者挪作他用,開具虛假發票報銷公款的;

(六)在辦理發票公款報銷過程中,缺少相關附件憑證或手續不全,向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為公款報銷開具虛假發票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對明知虛假發票不制止而公款報銷的財務人員,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行政降級至行政開除的處分。財務人員徇私舞弊,開具虛假發票報銷公款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