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人民政府是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並在業務上接受市城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資質審查、內容登記、監督和指導。
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園林、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根據城市的面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壹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彩、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二章規劃和管理第六條戶外廣告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管理的部門會同同級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附有采納意見和理由。第七條戶外廣告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並與相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戶外廣告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位置、類型、尺寸和造型。
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規劃應當分別編制。第八條戶外廣告規劃期限為五年。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規劃期內,市(縣)人民政府調整戶外廣告禁止設置區域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征求意見。第三章設置管理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實行許可制度。除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戶外廣告牌控制區外,在市轄區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第十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圖和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權證明;
(5)場地屬於業主部分的,應當提交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使用場地的書面材料;
(六)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和施工結構圖;
(七)利用場地圍擋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第十壹條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核實、現場勘察、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並作出決定;準予設置的,核發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不予設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二條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經貿活動和節慶活動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提前七日向市城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圖和效果圖;
(四)活動的批準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壹致。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三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的部門代為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