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十二條,中國* * *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接受村民監督。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培養、配備、使用和管理農業農村幹部的機制,選拔優秀幹部充實到農業農村幹部隊伍中,采取措施提高他們的能力和水平,落實農村基層幹部的有關待遇保障,建設壹支懂農業、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幹部隊伍。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簡潔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置鄉鎮機構,加強農村幹部培訓,完善農村基層服務體系,夯實鄉村治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