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壹條規定: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