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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旅遊破產重組?

我對旅遊業破產重組的看法如下:

第壹,破產重整有利於員工。

在宣布破產之前,所有債權人的請求都被凍結了。破產宣告後,由於破產宣告,索賠權和接受破產程序規則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破產申請提出後,已經啟動破產申請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訴訟或仲裁繼續進行。

其次,企業破產後重整,債權人能拿回多少錢沒有法律規定,壹般由債權人和破產企業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將重整計劃草案同時提交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債務人管理自己的財產和業務的,應當編制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最後,破產重組旅遊業的優勢。

1.破產改革是法院內部的重組,所以是強制性的。換句話說,壹旦法院接受破產改革,它將中止所有其他訴訟,如債務清除委員會的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甚至執行信貸;

2、基於市場的特點更為突出,如破產重整提出了主體的多元化,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的股東在壹定條件下也可以申請重整,然後新破產法引入了公司破產管理制度,這對促進改革進程的公平、公正和目標實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改革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組所允許的各種措施恢復經營能力,償還債務,進行重組。如果不僅延遲還款或減少債務,還可以取消股款繳納、清查或增加企業註冊資本、債權人轉股、定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業務和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