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旅游景点 - 交通事故撞到別人的車保險公司理賠好了,對方要求另賠償務工費用法律上有這樣賠

交通事故撞到別人的車保險公司理賠好了,對方要求另賠償務工費用法律上有這樣賠

案情某旅遊公司擁有壹輛大型旅遊車。該公司以旅遊車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99)中基本險部分的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及附加險部分中的車上責任險(具體項目為車上座位險)。保險期內,該車在運營時與風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造成該保險車輛乘客受傷和車輛損失。經交警部門認定,旅遊公司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旅遊公司就該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風某承擔全部損失的80%,即8萬元,旅遊公司承擔全部損失的20%,即2萬元。判決後,保險公司向旅遊公司賠付了其承擔的2萬元。旅遊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應由風某賠償的80010的損失部分8萬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和乘客損失兩部分)時,因風某無履行能力,被法院中止執行。+旅遊公司遂轉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旅遊公司在風某處未得到賠償的部分,保險公司拒絕了其請求。旅遊公司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爭鳴原告某旅遊公司提出,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附加險車上責任險條款第1條中約定: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旅遊公司未安全將乘客送至目盼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乘客的損失。旅遊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應該是乘客的全部實際損失,那麽保險公司也應賠付旅遊公司的這部分損失。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根據《保險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有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標的,既非財產亦非人身,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負有的賠償責任,是為第三者的利益訂立的,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即當被保險人給第三者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失時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不是被保險人而是受害的第三者。旅遊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車上責任險條款第1條中約定: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j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計算賠償。該約定明確表明車上責任險是責任險,保險公司應按被保險人旅遊公司在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由保險人(被上訴人)承擔理賠義務。而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80%為第三方風某的責任,保險公司已根據旅遊公司20%的責任進行了賠付。因此,旅遊公司主張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車上座位險8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點評

本案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是交通事故中應當由對方賠償的損失能否要求保險公司賠付?首先,根據當事人雙方的合同約定,即《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旅遊公司起訴的實際包括兩部分,即車輛損失部分和乘客損失部分。對車輛損失險的損失,因《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第19條中已有明確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予以賠償。應當由保險公司向旅遊公司賠付。在保險公司賠付後,即可取得向第三方風某的代位求償權。因此對這部分不存在爭議,但對車上責任險部分即乘客損失部分,因《條款》無明確規定,從而在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

其次,本案中涉及的三個法律關系。第壹個是旅遊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簽訂了保險合同,從而在保險公司與旅遊公司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第二個是因乘客搭乘旅遊公司的客車,從而在旅遊公司與乘客之間形成的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第三個是旅遊公司與風某因交通事故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本案要解決的是保險公司與旅遊公司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本案中,旅遊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具體為車上座位險)。對於車上責任險也即車上座位險部分,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附加險車上責任險條款第1條中約定: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即集中於此條款中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根據此條約定,保險公司賠付旅遊公司的車上責任險的範圍是根苦旅遊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大小來確定的。但在本案中,旅哮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範圍是不明確的,它可以有兩種理渾:壹、旅遊公司與乘客之間,因旅遊公司未安全將乘客送至目的地勺違約責任,在本案中應理解為廣義上的賠償責任(即在運輸合同基律關系中,旅遊公司承擔的違約責任);二、旅遊公司和第三方風之之間,因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應由旅遊公司承擔的責任(即在損}賠償法律關系中,旅遊公司承擔的20%責任)。如果按照第壹種解事,旅遊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應該是乘客的全部實際損失,那麽畏險公司也應賠付旅遊公司的這部分損失。如果按照第二種解釋,旅孛公司只承擔20%的損失,那麽,保險公司也只承擔20%的損失部蔔,對剩余的80%部分則由第三方風某承擔。根據《保險法》第31}的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入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E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因此,對雙方發生爭議的內容,應當作有利於旅遊公司的解},按第壹種解釋來理解,即旅遊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是指旅遊}司因違反運輸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賠『的數額是旅遊公司應當向乘客賠償的全部損失。由於保險公司已經7旅遊公司賠付了20%的損失,故還應當賠付剩余的80%的損失。再次,第壹種理解的誤區,,首先是將保險法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規:直接適用於車上座位險(車上責任險),其次是適用此規定的結果:同樣不能改變《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關於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的經濟賠償責任這句話的兩種理解。同時,從第三者責任險:身的意義而言,這個第三者是針對與被保險人無任何關系的其他.,例如,壹保險車輛將路邊行人軋傷,該車輛被判應負20%的責’,行人自負80%的責任,那麽保險公司也只當按車輛所負20%的任給予理賠,而對另80%的責任則無論該行人是否有能力支付,保險公司均無義務賠付。但本案中的車上責任險,有它的特殊即乘客和旅遊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按照此合同,旅遊公司對乘堵擔的責任是100%,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的車上責任f第壹條對此約定又明顯不清楚,從而導致旅遊公司在本案中的t償責任可以作出兩種解釋。

最後,關於旅遊公司與第三方風某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問題。案中,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已經明確判決了應由第三方風某承擔8(的責任,故這部分不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了。本案中確定雙方當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是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而旅遊公司與風某之間的害賠償法律關系是另壹個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實際上,在保險司向旅遊公司賠償後,即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取得向第三方風某賠的代位求償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