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關於民營企業疫情期間發工資的標準相關政策已經基本完善,要嚴格按照公司和法律的標準發放工資,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疫情期間員工工資這樣計算:
1、企業停工停產在壹個月內的,企業應支付職工標準工資;
2、超過壹個月的,職工正常上班,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超過壹個月的,職工沒有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