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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疫情期間工資怎麽發

疫情期間員工工資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待遇發放,未參加工作的員工也需要發放規定標準的生活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壹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關於民營企業疫情期間發工資的標準相關政策已經基本完善,要嚴格按照公司和法律的標準發放工資,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疫情期間員工工資這樣計算:

1、企業停工停產在壹個月內的,企業應支付職工標準工資;

2、超過壹個月的,職工正常上班,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超過壹個月的,職工沒有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