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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李勇律師回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贍養費的意見:
兒童保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如果沒有固定收入,育兒費的數額可以根據當年的總收入或者同行業的平均收入。
很多人認為維持標準是對方收入的20~30%。事實上,這種觀點並不完全正確。除了參考工資收入比的標準,孩子的實際需求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才是最重要的參考因素。
李勇律師補充道: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所說的“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在校及以下接受高中教育的教育費用應承擔,但收費較高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支付的額外擇校費或因考試分數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屬於維持費。
如果孩子未經父母雙方同意上學,不同意的父母可以不交費,但同意的父母會交費。
撫養費僅限於必需品,孩子買電腦手機、旅遊費用、商業保險等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家長可以拒付。
兒童重疾、絕癥的醫療費用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比如孩子因腎衰竭換腎的費用,孩子因白血病骨髓移植的費用,都不算在贍養費裏。父母只有承擔費用的道德責任,沒有承擔費用的法律義務。
兒童保健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兒童的實際需要;
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
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分為:
(1)在收入固定的情況下,托兒費的數目壹般可占其月總收入的20%-30%。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負擔,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是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和獎金。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1)按當年收入或同行業年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支出數。
壹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考標準確定年平均收入和年平均生活費。
有特殊情況的,如長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兒童,或殘疾兒童,可適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