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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選》焦某與江蘇中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要點:擅自轉讓旅遊業務及連帶責任

壹.事實概述

二、判決的要旨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山國際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他人,屬於違約行為,其安全保障義務不會隨之轉移。旅行社擅自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評價

(1)本案中的問題

1.泰國車隊是康輝旅行社的旅遊助理嗎?如果康輝旅行社對原告遊客承擔合同義務,本案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泰國車隊是否是康輝旅行社的履約助理,即債務人康輝旅行社用來履行債務的人?當要履行的義務是旅行合同義務時,這種履行助理被稱為旅行助理。合同義務人以外的主體提供住宿、交通等服務的,首先要滿足的條件是所提供的上述服務在合同義務範圍內。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泰國車隊屬於康輝旅行社委托的協助康輝旅行社履行旅遊合同義務的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由此,在二審法院看來,泰國車隊提供的運輸服務應解釋為康輝旅行社在合同義務範圍內的旅遊輔助。

2.旅行社是否應該對旅遊助理的過錯負責。本案中,被告中山國際旅行社主張:“康輝旅行社選定的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泰國車隊具有合法運營資質,交通事故系駕駛人過錯所致。被上訴人焦建軍的損失應由第三人即泰國車隊賠償。”被告的訴訟請求是指旅行社只對選擇或監督旅遊助理的過錯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泰國車隊屬於康輝旅行社委托的協助康輝旅行社履行旅遊合同義務的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與遊客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其為遊客提供的運輸服務是康輝旅行社在旅遊服務合同項下義務的延續,應當認定為代表康輝旅行社的行為。”二審法院的意見意味著,旅行社本身即使在選擇或監督旅遊助理方面沒有過錯,也應對旅遊助理的過錯負責。

4.旅行社擅自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中山國際旅行社未經焦建軍同意,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康輝旅行社。中山國際旅行社辯稱:“旅遊業務的轉讓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中山國際旅行社不應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焦建軍與中山國際旅行社簽訂出境遊合同,雙方形成旅遊服務合同關系。中山國際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中山國際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轉讓給他人,屬於違約行為,其安全保障義務不會隨之轉移。”合同當事人除了給付義務外,還有保護義務,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註意保護對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該義務在判決書中也被稱為“安全保障義務”。二審法院的觀點是,未經旅遊者同意轉讓旅遊業務的,合同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並未轉移。受讓方因提供旅遊服務不合格給旅遊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的重點不是不可轉讓的義務和無權轉讓構成的違反義務,而是無權轉讓人安全保障義務的繼續存在和違反。

(二)該判決的借鑒意義

本案判決涉及諸多問題,以下是比較特殊、值得參考的主要內容:

(三)本案遺留問題

第四,回到參考文獻

周江洪:中日旅遊人身損害責任之比較——以實踐輔助人理論為中心,《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1期,2017。

沈海恩:《旅行社轉讓中的責任承擔——以德國法為視角的考察》,《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1期,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