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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蠡湖惠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蠡湖惠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維護蠡湖惠山風景名勝區的遊覽秩序和環境,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蠡湖惠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在蠡湖、十八灣、惠山地區及其他納入風景名勝區管理的相關區域內已建成的開放景觀區。第三條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以保護為主,堅持嚴格保護、統壹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無錫蠡湖惠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蠡湖管委會)是市政府承擔風景名勝區行政管理職能,對風景名勝區實施統壹領導、協調和管理的常設機構。

市建設、規劃、市政、水利、交通、環保、農林、城管等部門和濱湖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保護和管理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

(二)建立健全景區管理的各項制度,維護景區正常遊覽秩序,落實安全措施,保護景區景觀,保持景區設備設施完好,制止破壞景區景觀和設備設施的行為;

(三)做好景區水質監測、調水和清淤的協調和監督工作;

(四)樹立紀念碑,設立風景名勝區劃界標誌;

(五)負責風景名勝資源、生態環境和地域文化的研究、挖掘和保護,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

(六)創造條件方便公民休閑觀光,適度發展自然和人文景觀、遊覽和水上活動;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職權。

凡在風景區內從事與風景資源保護和管理有關的活動和事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接受市管委會的統壹管理。第六條紀念建築物、文物古跡、園林等人文景觀和森林植被、野生動物、地形地貌、山石、泉湖等自然景觀應當嚴格保護。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設施設備的義務,並有權舉報和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做出重要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管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依法編制,並保持相對穩定;因城市建設確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有利於保護風景名勝區的生態環境,滿足遊覽和休閑的需要。

景區規劃應當明確水面功能區劃、重點保護內容、景區規劃、旅遊開發容量、碼頭泊位等內容,突出水體保護。第十條除按照規劃建設景觀、休閑服務設施和公共基礎設施外,風景名勝區內嚴格限制建設其他建(構)築物。第十壹條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區法律法規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投資654.38+00萬元以上、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以及在核心景區內建設的項目,由省太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經市城管委審核,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風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的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風景區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景區內配套服務用房的體量、用途、外觀結構、高度、色彩等不得擅自改變。第十二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施工,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樹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汙染和破壞;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第十三條未經批準,禁止在風景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確需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城管委審核,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在批準期限屆滿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恢復景區原貌。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四條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區經營性資源,應當以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為基礎,按照風景名勝區保護、開發和利用規劃及其功能要求,統籌考慮,充分發揮綜合效益。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