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旅行社說明情況,可以退部分款。
依據《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余額退還旅遊者。
旅行社則因為行程開始前要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預先支付壹些費用,比如機票、住宿費等,即使遊客行程未開始,這些費用也是不可退回、必須扣除的。
擴展資料:
市旅遊質監所同時提醒,除選擇正規旅行社報名參團外,還要認真了解準備購買旅遊產品(線路)的詳細信息,同時,要妥善安排好個人事務,避免與旅遊計劃發生沖突。
要仔細核對相關證件,比如港澳臺通行證、護照等證件的有效期,認真填寫個人有關信息,盡量避免個人原因導致不能成行。確實無法參團的,應第壹時間與旅行社就退團和扣費等問題進行溝通,減少損失。
人民網-遊客退團被扣費,標準如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