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強迫遊客購物: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
1.導遊強迫消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2.構成強迫交易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嚴重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發放導遊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患有傳染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導遊證被吊銷的。
導遊有哪些違規行為?
1,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2、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與色情、賭博和毒品活動。
3.毆打或辱罵遊客。
4.欺騙或者脅迫旅遊者消費。
5.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遊業務的。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
第十條
消費者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