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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全域旅遊促進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全域旅遊發展,建設旅遊強市,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規劃、設施建設、服務保障、扶持、引導、市場規範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將本市行政區域作為完整旅遊目的地進行整體規劃布局、綜合統籌管理、壹體化營銷推廣,促進旅遊業全區域、全要素、全產業鏈發展,實現旅遊業全域***建、***融、***享的發展模式。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全域旅遊發展戰略,將旅遊業作為重要支柱產業,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以建設國際生態休閑度假旅遊目的地為目標,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市、縣(市、區)兩級負責人聯系全域旅遊工作制度、議事協調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促進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 旅遊文化產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依法制定、實施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旅遊糾紛、規範全域旅遊行業發展。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協調全域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並征求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意見。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旅遊重點建設項目目錄,推動旅遊重點項目建設,逐步落實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第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重大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召開相關論證會、評審會等會議,應當通知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文化產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參加。第十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全域旅遊發展規劃。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以及建設對旅遊資源和環境可能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制定旅遊資源恢復治理方案。旅遊開發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實施方案。第十壹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退出機制,對不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規劃開發建設、經營,造成國有旅遊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閑置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第三章 設施建設與服務保障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全域旅遊公***服務體系和配套設施,推進跨區域合作與經營,消除區域間旅遊服務障礙。第十三條 全域旅遊交通網絡建設應當突出以下重點:

(壹)開展重要節點道路路網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合理布局旅遊交通路線,逐步實現兩條高等級公路通達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壹條高等級公路通達4A級旅遊景區,壹條二級公路通達3A級旅遊景區、省級旅遊度假區、省級旅遊風景名勝區、文旅特色小鎮、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地質公園、旅遊特色村、綠道以及古驛道等重要節點;

(二)完善旅遊目的地客運交通基礎設施體系和多元化旅遊出行接駁體系,逐步開通旅遊專線或者旅遊輔助公交,實現城市中心、交通樞紐到主要景區、綠道、古驛道等重要節點的便捷快速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市政園林等主管部門對旅遊交通引導標識進行統壹規劃設置和改造提升,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信息圖形符號。第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統籌建設城市綠道、騎行專線、登山步道、慢行系統、交通驛站等旅遊休閑設施,開發具有通達、遊憩、體驗、運動、健康、文化、教育等復合功能的主題旅遊線路。

鼓勵在國省幹線和通景區公路沿線增設觀景臺、自駕車房車營地和公路服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