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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旅遊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要看實際情況。免責協議,其內容是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免責條款無效:1,顯失公平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2.以各種方式和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免責條款無效。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或者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3.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在未提醒對方註意和詳細說明的情況下無效。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