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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遊監督條例(2007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旅遊管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監督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旅遊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旅遊監督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監督業務,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工商、物價、城管、公安、交通、環保、園林綠化、衛生、文化、民族、宗教、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旅遊監管工作。第四條旅遊監管實行行政執法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監督與引導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管職責和程序第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壹)宣傳有關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文明旅遊;

(二)檢查有關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有關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糾正和查處違反有關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旅遊行業協會自主建立旅遊安全風險救助機制;

(六)實行旅遊經營誠信公告制度;

(七)管理和監督旅遊檢查員。第八條旅遊監督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案情,並制作筆錄;

(二)檢查旅遊經營場所;

(三)暫扣用於違法活動的財物、旅遊經營許可證、導遊(資格)證,依法予以處理;

(四)查閱、復制與違法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依照本條例處罰違法行為。

未設立旅遊監督機構的縣(市、區),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前款所列職權。第九條旅遊監管采取年審、日常檢查、聯合檢查、電子信息檢查和案件查處等方式。第十條旅遊監察機構可以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服務人員發出旅遊監察詢問通知書、旅遊監察調查通知書、旅遊投訴處理通知書,收到通知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處理。第十壹條旅遊監督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旅遊監督工作。第十二條旅遊監督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忠於職守,公正執法,文明監督;

(二)為從事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咨詢服務;

(三)保守工作秘密和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

(四)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第十三條旅遊監察人員進行監察時,應當由兩人以上同時進行,並出示有效執法證件;違者,當事人有權拒絕監督。第十四條查處違反有關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登記;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辯論,符合聽證條件的,舉行聽證;

(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撤銷案件;

(五)送達處罰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通知書。第十五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情況復雜的,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最長30日。第十六條旅遊監察人員辦理旅遊監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壹)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是本案當事人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旅遊監督機構人員的回避,由旅遊監督機構負責人決定;旅遊監督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