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細則第四條是這樣說的:
4、使用辦法:您在指定的商家消費時,可在享受商家既有的優惠後,按應付金額,每滿40元即可抵用價值10元的本券1張,另請自付30元人民幣,依此類推,上不設限。如消費應付額為88元,您即可抵用2張本券,另請自付68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