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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違約責任的賠償標準

法律解析:因旅行社原因導致團隊遊覽活動無法舉行的,旅行社應當立即通知旅遊者,並按照以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出發前5天前通知的,支付10%的旅行費用總額。

2.如果在出發前第五天到第三天通知,將支付總旅行費用的20%。

3.第三天到出發前1天通知的,支付差旅費總額的30%。

4.出發前1天通知的,支付全部差旅費用的50%。

5.對於在旅遊開始日期當天或之後通知的,應支付總差旅費用的100%。

法律依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四條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或者收取旅遊者預先支付的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旅遊者,否則按照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壹)國內旅遊應當提前7天(不含7天)告知旅遊者,否則應當將預付的旅遊費用全額退還旅遊者,並按照以下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天(含7天)至4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15%的旅遊總費用違約金;出發當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二)出境旅遊(含赴臺旅遊)應提前30天(不含30天)通知旅遊者,否則預付的旅遊費用全額退還旅遊者,並按以下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天至15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2%;從14到出發前7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前6至4天,支付65438+旅行總費用的00%的違約金;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15%的旅遊總費用違約金;出發當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