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身份證在旅遊過程中丟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找回證件、協助報警、賠償遊客因丟失身份證造成的合理損失等。如:交通費、誤工費、補辦身份證的費用、因不能如期乘坐交通工具而產生的住宿費等。
居民身份證是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證明公民身份的證件。我國凡年滿16周歲的公民都要辦理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也可以辦理。也就是說,他們必須在16歲以後才有身份證,16歲之前可能因為未成年而不能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作用是:
(1)選民登記;
(2)戶籍;
(三)兵役登記;
(4)婚姻登記;
(5)入學和就業;
(六)辦理公證業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8)辦理出境手續;
(九)參與訴訟活動;
(10)報考機動車船駕駛證,非機動車駕駛證;
(11)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12)辦理個人信貸事務;
(13)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14)辦理乘坐民航飛機手續;
(15)入住酒店;
(16)提取匯款和郵件;
(17)寄售物品;
(18)辦理其他事務。
法律依據:
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郵政公司應當按照下列限制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缺失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據實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郵政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通知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文件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限制。
郵政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賠償責任。
旅遊法
第七十壹條規定,因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員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包價旅行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和演出助理索賠。